进口滞报金专题
1.《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物流申报时限如何规定?
答:进口货物物流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2.进口货物产生滞报,收货人不缴纳滞报金,货物可否放行?
答: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海关在收货人未缴纳滞报金之前不予放行;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3.滞报金如何计算?
答: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于计收;计算公式为: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的计征起征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4.转关运输货物如何征收滞报金?
答:转关中港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中港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5.企业如何缴纳滞报金?
答: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不属于海关规定的减免滞报金情形,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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