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分类管理
点击:1461 日期: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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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规定,自2015年起出口企业按四类情况进行管理,并针对实际采取动态化手段随时发现问题可以调整企业类级。
1.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及标准是什么
一类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一是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退(免)税额;二是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三是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并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相关凭证及备案单证;四是内部建立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五是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规定情形的;六是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条件的。
二类企业是指除一类、三类和四类之外的企业。
三类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二是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和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三是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的。
四类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二是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三是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四是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五是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六是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七是截至评定之日,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
2.出口企业类别动态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针对以上情形,出口企业应注意四类管理评定的动态管理。一是如果一类、二类和三类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二是一类、二类和三类发生有第四类企业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调整为四类。三是一类企业未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的,应直接调整为二类。四是一类、二类企业因涉嫌骗税被立案未结案的,暂按三类管理,待结案后调整类别;三类、四类企业因涉嫌骗税被立案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结案后调整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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