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口岸的备案号和合同协议号
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出口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根据货物实际出口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转关出口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备案号指进出口物流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电子帐册及其分册(以下均简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合同协议号本栏目应填报出口物流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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